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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外汇 | 肖胜:关注虚假贸易融资风险
  • 来源:中国外汇

文 | 肖胜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副司长 

来源 | 《中国外汇》2019年第16期


 要点 

外汇局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融资的打击力度,在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的同时,切实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贸易是一国经济增长、繁荣及包容性发展的驱动力。贸易融资作为银行对进出口贸易商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以有效缓解外贸企业资金临时性短缺,促进外贸及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带动银行跨境结算等相关金融业务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及范围的迅速扩大,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复杂性和专业化,虚假贸易融资问题及其风险也不断凸显,亟需关注和防范。 


虚假贸易融资问题频发
2014年爆发的青岛港融资骗贷案在当时轰动全国,受牵连的中外资银行多达数十家,涉案金额高达45亿美元左右。去年12月,法院对该案刚完成判决,判处罚金超30亿元,10人获刑。尽管时隔5年,但该案反映出来的虚假融资问题及其风险仍余音袅袅,值得警醒。从近年来外汇检查情况看,企业虚构贸易背景或重复使用贸易单证套取银行融资的案件仍多发频发。2016年至2018年,外汇局共查处企业虚假贸易融资案件179起,涉及违规金额合计17.4亿美元,共处罚款2.36亿元人民币。其中,转口贸易业务(含离岸转手买卖)属风险高发领域,涉及虚假贸易融资案件共82起,涉案金额10.5亿美元,占比分别达45.8%和60.3%;出口项下虚假贸易融资案件为85起,涉案金额4.7亿美元;进口项下虚假贸易融资案件12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
从外汇检查情况看,虚假贸易融资在具体操作上主要存在以下类型:一是企业利用伪造、变造或涂改等“虚假”的贸易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融资。二是企业利用已经完成进出口业务或收付款等的“无效”贸易单证,或者借用他人的真实有效单证,向银行申请融资。三是“重复”使用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同一单证,在多家银行,特别是异地银行申请融资。四是在真实贸易基础上,通过“高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向银行申请远超真实贸易规模的融资。五是通过构造贸易背景和借用银行信用,达到套取境内与境外汇差利差的目的,而非出于真实的贸易目的和交易需要。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操作手法,虚假贸易融资大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欺骗性。虚假贸易融资大多为境内外关联企业合谋,以虚构或伪造的贸易背景为依托,往往表面上披着国际进出口贸易的合法外衣,但实质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或真实有效的货权及货权转移行为,且融资资金实际也并非用于贸易用途,掩饰了交易的本来面目,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二是具有隐蔽性。虚假贸易融资本身就是利用相关贸易单证真假及是否重复使用的难以核实,利用银行之间对于企业货物进出口信息的不对称,利用将虚假贸易与真实贸易的相互掺杂与混合,使银行难以审查与核实,进而达到其虚假融资目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三是“脱实向虚”。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贸易特别是转口贸易背景,借助贸易融资渠道,将本应支持贸易及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用于跨境套取汇差、利差甚至是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如2018年年初上海某公司骗汇案件,通过虚假单证融资付汇7564万美元。据测算,其跨境套利达1400余万元人民币。四是具有一些典型的可疑交易特征。结合已有案例,虚假贸易融资往往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可疑特征:融资主体方面,企业多在异地,或为新设、或交易规模远超企业资本规模,或交易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为融资性贸易公司;融资业务方面,融资频率高、规模大,融资期限较长,多为90天以上甚至长达360天,或通过多次滚动展期,或通过叙做其他贸易融资组合等方式,拉长融资期限;贸易业务方面,交易对手相对集中,具有明显关联关系,合同文本高度雷同或条款缺失,交易凭证真实性难以核实,或凭证信息存在不合常理之处;资金用途方面,融资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与进出口贸易背景的关联度低,等等。 


危害不容小觑
虚假贸易融资脱离真实贸易交易基础,违背贸易融资“自偿性”要求,造成信贷资金“脱实向虚”甚至空转套利。这不仅埋下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影响了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一是增大了银行信贷风险。贸易融资与流动资金贷款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自偿性,因此银行以往一般将贸易融资作为低信贷风险业务,审批流程相对简单,融资成本较低。企业以重复或虚假贸易单据,可以较为便捷地获取融资,以补充其流动资金,或借新还旧掩盖其流动性缺口,甚至骗贷诈骗。但实际上,由于虚假贸易融资本身的贸易基础就不存在,因此已经失去了其自偿性,很可能会导致资金流向和还款来源的失控以及信贷风险的逐步暴露,进而可能威胁到银行的经营安全,甚至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事实上,虚假贸易融资大多最终都形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二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实体经济运行。除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外,部分虚假贸易融资实际上是借用贸易的合法外衣来规避外汇监管,并通过加大资金杠杆,大规模开展跨境套利或资金非法转移活动。这类虚假贸易融资行为,背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增大了跨境资金流动的短期波动,可能对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以及人民币汇率、利率等价格机制造成影响和冲击;同时也易助长金融脱实向虚、资金空转套利等市场乱象,挤占原本应投向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资源,加剧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并可能引发部分生产型企业借道参与虚假贸易融资,加剧实体经济空心化风险,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三是增大跨境洗钱风险。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指出,贸易洗钱是当前国际上最主要的洗钱途径。虚假贸易融资与虚假贸易紧密相关,可能被地下钱庄以及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即以国际贸易活动为掩护,通过虚构交易掩饰其上游犯罪行为,并获取银行信用或信贷资金,再将完全或不完全的虚假贸易混淆于真实、合法的国际贸易中,从而隐蔽地实现非法资金转移以及非法资金来源合法化,最终达到跨境洗钱的目的。从国际反洗钱实践看,贸易融资业务往往被视为“高洗钱风险”业务而要求对其交易背景进行强化审查。 


未来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外汇局一直高度重视贸易融资业务监管。未来一段时期,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便利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与此同时,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融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支持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充分发挥银行在贸易融资办理过程中的关键主体作用,指导和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要求,加强对贸易融资,特别是加强对异常可疑的中长期贸易融资交易背景的审查,确保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积极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其中在外汇管理方面,对银行贸易融资的展业要求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是加强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合规经营。强调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加大对贸易收支异常企业,特别是中长期贸易融资规模异常增长且具有典型套利交易特征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分类管理,对守法合规的企业给予最大程度的便利化支持,对异常可疑且没有合理理由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或查处。三是坚持贯彻“穿透监管”理念,在加强与海关、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大对贸易融资业务背后进出口交易实质的穿透监管力度,不断健全非现场检查分析指标体系,做好异常可疑交易线索的筛查与分析,对虚假贸易融资行为予以快速和精准打击,持续挤压虚假贸易融资的生存空间。四是加大对银行、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大违规与失信成本。对于银行未及时、全面、充分履行展业审查职责的,以及企业实施虚构贸易融资行为的,外汇局将依照有关法规,区分主体和不同情形,分别按未尽职审查、非法流入、非法结汇、非法套汇、逃汇等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加大政策宣传与案件公开力度,增强警示与震慑。对银行、企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除在外汇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外,还将进一步纳入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海关等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共享范围,警示和震慑市场主体,提高社会各界对虚假贸易融资危害和后果的认识,促进银企合规经营。此外,外汇局还将稳步推进外汇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逐步缩小境内外套利空间,抑制或削弱通过虚假贸易融资实施跨境套利的动机。 


银行责无旁贷
加强外汇监管工作,只是防范虚假贸易融资的一个方面。为正本清源,推进贸易融资业务切实服务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银行作为贸易融资的关键主体,更是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自己的展业责任和义务。
一是坚持银行业务回归金融本源,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应充分认识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要强化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绩效目标导向,抑制盲目扩张、资金体外循环,全面提高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客户真实合法的贸易融资需求;要坚持业绩与管理“两手抓、两手硬”,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避免银行业务产品沦为资金空转和跨境套利的工具。
二是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提高合规经营水平。虚假贸易融资绝不仅仅是外汇管理范畴的问题,同样也属于反洗钱、金融审慎监管的重点领域。银行要从国家金融安全、外汇市场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虚假贸易融资问题,正确认识业务发展和业务合规之间的辩证关系,改变传统的“重资金风险,轻合规风险”的风险观,不能因资金“低风险”而放松合规审核要求或心存侥幸;要自觉承担起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维护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责任。
三是要认真落实展业要求,切实防范虚假贸易融资风险。“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是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和“三反”措施的核心原则,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的根本举措。贸易融资作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高风险”业务,银行应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展业要求,不断健全贸易融资审核制度。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审查与防范。在加强银行间信息共享,利用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管信息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客户、识别客户,把好客户准入关;同时从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合理性等角度,加大对可疑贸易融资及其客户和境外上下游交易对手背景的事前审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做好事中事后的分析与处置。要加强对经办的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客户的持续跟踪与分析,持续更新客户信息,加强对客户后续交易行为及资金流向的持续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形和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并调查核实;确认虚假或涉嫌违规的,应视情况及时采取暂停、中止、止付等措施,避免虚假融资的重复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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